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534號抗告人即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3年度護字第534號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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