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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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人 蔡舜仁 會計師相對人軟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翟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