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債務人 蔡淑芬 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一更生方案之壹、1有關每月清償金額漏予記載,應補正為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件一壹1之第2行僅記載「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元」,漏列數額,惟由附件一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可知每期分配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000元,附件一壹1係顯然漏列,揆諸首揭規定,應予補正「2,000」元之記載。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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