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孫凱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7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8674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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