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27號
聲請人 陳銘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7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1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02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2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03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3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04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4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05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5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06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6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07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7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08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8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09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9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10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10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011
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松崎悟史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1年11月1日
91,039元
NN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