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6號
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鵬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184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3號、第334號、第33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0分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