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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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85號聲請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坤霖 、 宋秋賢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宋坤霖、宋秋賢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同區段14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該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二、經查債務人力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山公司)業於民國98年8月20日經廢止登記,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力山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合法通知債務人力山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宋坤霖之證明文件(例如:郵件回執)。
五、按民法第758條規定,物權非經書面及登記,不生效力。而抵押權性質上亦為物權,自應經書面約定並經地政機關登記於謄本,始生效力。惟查本件抵押不動產經約定及登記之抵押權人皆為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並非聲請人,故請提出以聲請人為抵押權人之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