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智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埃爾梅斯 國際法定代理人Jean-ClaudeMasson原告 克麗絲汀迪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aurentMarcadier原告 邁可科斯 (瑞士)國際公司法定代理人SiuLingWinfrey,Yim原告 歌雅聖譽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EAN-MICHELSIGNOLES原告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定代理人VanniVolpi原告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arlottaCorazza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複代理人 邱聖翔 被告 李淑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7年度智簡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現已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爰認遇有必要情形,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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