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花嘉鴻 (原名: 花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玖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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