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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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郭國榮 代理人 余欣芝 相對人財團法人喬大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喬大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喬大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因縮減董事席次,其捐助章程第6條於民國106年1月11日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並提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106年4月17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631194200號函、相對人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新舊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為董事人數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變更、管理方法調整,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郭如君附表:財團法人喬大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條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六條│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組│││組成。(以五人至廿一人為限│成。(以五人至廿一人為限,│││,須為單數)。│須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