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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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3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芳華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