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黃麗芬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原告與被告 鍾漢祈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3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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