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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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87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玉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玉美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吳玉美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四、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請提出吳玉美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