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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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71號上訴人 楊詩綺 (原名 楊智芬 )(即原告)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0,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