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天生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天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曾天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4年9月1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