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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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黎翰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881條之6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經核,因原權利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於97年8月28日將債權讓與予聲請人;於98年10月29日原權利人因法人合併變更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03年8月26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原債權已確定)全部讓與登記予聲請人。是如僅將擔保債權範圍所生之各個特定債權讓與他人,該債權即脫離擔保之範圍,其最高限額抵押權自不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故請釋明:
㈠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疇,及該擔保債權確定之時點。
㈡或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其他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