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家先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志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家琪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五行中關於「清償成數為52.08%」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成數為31.81%」。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第五行中關於「清償成數為52.08%」之記載,經核確係「清償成數為31.81%」之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而附件一之更生方案,關於債務總金額及清償比例記載亦有誤,且因漏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致各債權人之可分配金額錯誤,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之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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