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凱因犯搶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柏凱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制條例│毒品危害制條例│毒品危害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0日│100年8月20日│100年8月10日至│││││100年8月2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少連偵字第54、55│少連偵字第54、55│少連偵字第54、55│││號│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2│100年度訴字第272│100年度訴字第27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2│100年度訴字第272│100年度訴字第272││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36號│執字第1236號│執字第1236號│└────────┴────────┴────────┴────────┘┌────────┬────────┐│編號│4│├────────┼────────┤│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809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02││判決││號││├────┼────────┤││判決確定│101年8月27日│││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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