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尉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許尉泰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許尉泰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之記載,顯係「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誤寫,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陳勇松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