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9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9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956號原告 李秀蘭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複代理人 劉惠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有原告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1份可參,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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