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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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原告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南平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芷婷
江子榆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準時到庭。原告並應於114年1月6日前陳報 黃宜蘋 等12位系爭勞工與原告間之勞動爭議事件訴訟法院、案號與審理進度,繕本自行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林敬超法官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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