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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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原告R○○被告b○○○
X○○W○○U○○Q○○S○○甲○○e○○a○○Z○○宙○○玄○○P○○T○○宇○○g○○Y○○c○○f○○天○○○被告d○訴訟代理人O○被告V○○
N○○G○○K○○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M○○被告H○○
丑○○丙○○卯○○庚○○乙○○地○○l○○○E○○L○○I○○J○○子○○辰○○壬○○癸○○巳○○寅○○丁○○k○○h○○j○○i○○未○F○○○申○○酉○○戌○○亥○○己○○戊○○B○○A○○黃○○m○○○D○○C○午○○○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具狀所為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繼承人 黃淺 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黃淺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1336-1、1337、1338、1339、1344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惟繼承人部分未列原告本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