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姚如珊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