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羅人晧
被 告 陳慧鵬 即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