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羅人晧
被   告  陳慧鵬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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