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 何若菲 被告林碗玉
林玩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十分之三、由被告乙○○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乙○○如分別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新台幣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審理中到庭之原告雖經被告質疑非甲○○,而為訴外人 劉秦 和(原名劉 明政 ,按係原告甲○○之配偶)之妹 劉怡君 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到庭之原告所提出之身分證,該身分證上有浮水印,且其內照片之人與到庭之原告經目視並無不符(見本院訴字卷第150頁),被告所質洵屬無據,合先敘明。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丙○○、乙○○係姊妹,居住在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與居住在同公寓5樓之原告及配偶 劉秦和 為上下樓層之鄰居關係,被告丙○○、乙○○前因與劉秦和及其母親高 莎麗 屢涉訟爭致生嫌隙,被告丙○○、乙○○因而對原告及配偶劉秦和心生不滿,而為下述誹謗原告之行為:㈠被告丙○○於民國103年3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忠義幼兒園門口前,趁原告接送其女劉○琳上學之際,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手指原告之女,向該幼兒園園長 李艷平 指摘:「她不是她媽媽生的」之不實言論,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業經原告報警處理;㈡被告丙○○、乙○○於103年3、4月間,在上開公寓4樓住處陽台窗外旁,或在住處內打開內門對公寓樓梯間大聲喊叫,具體指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言論,足生損害於原告及配偶劉秦和之名譽,業經原告配偶劉秦和於上開公寓4、5樓樓梯間以錄音設備進行錄音後,報警處理。
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經鈞院104年度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被告丙○○、乙○○犯誹謗罪確定(下稱刑事案件),其等行為使原告之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就其於103年3月19日在忠義幼兒園所為不實言論誹謗原告之行為,賠償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請求被告丙○○、乙○○就其等於103年3、4月間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言論誹謗原告之行為,連帶賠償原告50萬元。
三、聲明:
㈠、被告丙○○應給付原告20萬元。
㈡、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
㈢、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參、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丙○○辯稱:伊確有於103年3月19日在忠義幼兒園說:「她不是她生的」、「她不是她媽媽」,伊是對到庭之原告說上開話語,伊說的是事實,因為伊等是鄰居,伊家在樓梯間有監視器,這幾年來所看見到庭之原告所帶的小孩都不一樣,她是代理孕母,她懷孕生小孩後,就把小孩給別人,自己抱洋娃娃,她們家兩個小孩都是找別人來演的;又就附表一部分,原告所提出的錄音檔和被告提出的監視器光碟內容不一樣,原告告伊刑案的部分,伊是因不知道要上訴而確定。
二、被告乙○○部分:就附表二部分,原告所提出的錄音檔和被告提出的監視器光碟內容不一樣,原告告伊刑案的部分,伊是因不知道要上訴而確定;附表一、二是不同的行為,原告不能混為一談而要求被告二人連帶負責。
三、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原告指訴被告丙○○於103年3月19日、在忠義幼兒園門口前,趁原告接送其女上學之際,手指原告之女,向該幼兒園園長稱「她不是她媽媽生的」部分,業據被告丙○○於本件審理中坦認在卷(見本件訴字卷第42頁背面),並經證人即忠義幼兒園園長李艷平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在案(見刑事案件偵字卷第111至112頁,及本件訴字卷第96至97頁),此部分之事實洵屬明確。
二、關於原告指訴被告丙○○、乙○○於103年3、4月間,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內容部分:
㈠、本件原告提出之錄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內容之錄音檔案,前經刑事案件勘驗結果,顯示其聲音連續未中斷,並經被告二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分別自承各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無訛,有刑事案件104年7月21日勘驗筆錄可稽(見刑事案件易字卷第123頁背面至第127頁背面;其中,於第126頁背面記載被告丙○○供承:「聲音是我的...剛剛聽到的都是我講的...」等語,於第127頁背面記載被告乙○○供承:「錄音檔是我的聲音,這些話都是我講的沒有錯...」等語),堪認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為真。
至被告於本件審理中聲請再次勘驗原告所提出之前開錄音檔案後,雖有翻異上詞之舉,被告丙○○陳稱:附表一之編號
1部分是伊的聲音,但這不知道是原告在那裡竊錄到的;附表一之編號13部分不是伊的聲音;附表一之其他部分,伊都聽不出來是不是伊的聲音云云(見本件訴字卷第195至201頁背面),被告乙○○陳稱:附表二之各部分,伊都聽不出來是不是伊的聲音云云(見本件訴字卷第201頁背面至203頁),然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業已就原告提出之前開錄音檔案自承為其聲音,如認各該言詞非其所為或不確定是否為其所為,何以出於自由意志而無端承認其為各該言詞,被告嗣後所為翻異之詞,顯屬卸責之語而無可採。
㈡、被告雖另提出監視錄影光碟10片,主張於原告指訴被告之行為時間所錄得內容與原告提出之前開錄音檔案內容不符,而質疑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內容乃作假云云。惟查,被告所提出之監視錄影光碟10片,前經刑事案件勘驗結果,顯示於如附表一之編號2、4至12、14至15,及附表二之編號1、
3所示原告指訴被告之行為日期,確有錄得如各該附表部分所示言論內容,但時間略有數分鐘之差距,而於如附表一之編號1、3、13及附表二之編號2所示原告指訴被告之行為時間前、後,則因該監視錄影光碟檔案之畫面跳動或沒有聲音,致無法聽聞有各該言論內容,有刑事案件104年11月24日勘驗筆錄可稽(見刑事案件易字卷第148至第166頁背面,及本件訴字卷第268至272頁)。然衡諸錄音設備以機械力自動顯示之錄製時間,本非無可能因人為設定偏差或其他緣故,致與實際時間具有時間差,或因受電子設備周遭之環境聲音、音源距離遠近及設備品質高低等因素影響,致錄得之品質或內容有所差異,是被告所提出之監視錄影光碟與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縱有上開差異處,亦難謂原告有偽造錄音檔案情事,本件依前述被告二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分別自承原告提出之前開錄音檔案為其聲音,已足認被告確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日期為各該言論內容之事實。
三、被告二人就上開言論雖否認係不實陳述,惟查原告甲○○與訴外人劉秦和(原名 劉明 政)為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女劉○琳,劉秦和之妹劉怡君並未與劉秦和、甲○○同住等情,業據證人劉秦和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證述綦詳(見刑事案件易字卷第198頁正、反面),並有劉秦和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見刑事案件易字卷第143頁正面),堪認無訛,則被告二人分別以前述在忠義幼兒園所為言論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具體指摘原告之女非其所生、原告與劉秦和非夫妻而係兄妹、原告為代理孕母,及原告將所生小孩出賣、所養之小孩非其親生等情,顯均難認與事實相符;至被告固提出監視錄影光碟之翻拍相片多紙,辯稱原告每次帶的小孩都不一樣,且一直都很小,可見現在的小孩並非她生的小孩云云(見本件訴字卷第149頁背面、第131至141頁),然各該相片內之影像模糊不清,不足認被告所辯上詞為有據而為其等有利之認定。又被告二人所為上開不實言論,衡諸社會通念為客觀判斷,一般智識之人觀之即知乃貶抑人格之評價,而為損害名譽之言詞無疑,惟考諸上開不實言論中,被告丙○○如附表一編號1、5、6、14所示之言論部分,所指摘之事項僅有涉及原告配偶劉秦和等而不及於原告,此部分尚非損及原告之名譽,其餘部分則均損及原告之名譽。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如前述在忠義幼兒園所為不實言論及如附表一編號2、3、4、7、8、9、10、11、12、13、15(即除編號1、5、6、14以外)所示之不實言論,被告乙○○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被告二人係分別為上開言論,依卷內事證並未顯示其等所為各該言論之時間重疊,而同時造成原告名譽損害之結果,尚難認被告二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被告二人應各就其所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負賠償之責。
五、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開不實言論嚴重妨害原告之名譽,戕害原告與家人間之情感,又原告為專科畢業、服務工作人員,被告丙○○為專科畢業、退休、未婚無子女,被告乙○○專科畢業、於代理商上班、未婚無子女等情,經衡量兩造身份、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本件被告丙○○就其在忠義幼兒園所為言論,應對原告為精神上損害賠償4萬元,就其如附表一編號2、3、4、7、8、9、10、11、12、13、15所示言論,應對原告為精神上損害賠償14萬元,又被告乙○○就其如附二編號1至
3所示言論,應對原告為精神上損害賠償5萬元,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難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丙○○給付18萬元,及請求被告乙○○給付5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宇附表一:(原告指訴被告丙○○之附表一言論)┌──┬───────┬──────┬─────────────┬────┐│編號│行為時間│地點及方式│不實言論│備註│├──┼───────┼──────┼─────────────┼────┤│1│103年3月28日│在住處內陽台│討客兄, 劉明政 你母親真行,│即刑事案│││下午9時41分許│窗戶旁大聲喊│你客兄生的小孩,嫁2個丈夫│件起訴書│││(刑事案件起訴│叫。│,日本人,討客兄,跟5個男│附表編號│││書誤載為103年││人,在那邊討,你和他們住一│1│││3月28日下午10││起,租一間房間,對嘛!?││││時40分許)││││├──┼───────┼──────┼─────────────┼────┤│2│103年3月29日│在住處內陽台│兩個夫妻喔,事情很嚴重欸!│即刑事案│││下午8時51分許│窗戶旁大聲喊│兩個夫妻哦,你們看兩個兄妹│件起訴書│││(刑事案件起訴│叫。│,他們是夫妻啦,女生的穿短│附表編號│││書誤載為103年││褲,男生的在做什麼!?…兩│2│││3月29日下午8││個兄妹住在一起帶小孩,你看││││時50分許)││!!男生、女生在那邊演兩夫││││││妻,很恐怖哩…你們兩個有夠││││││嚴重欸。││├──┼───────┼──────┼─────────────┼────┤│3│103年3月30日│在其住處內陽│生兩個孩子去賣,兩個是兄妹│即刑事案│││下午12時5分許│台窗戶旁大聲│喔,女的做代理孕母生那兩個│件起訴書│││(刑事案件起訴│喊叫。│小孩,那兩個小孩都是抱的…│附表編號│││書誤載為103年││從那個外國來的喔…那兩個小│3│││3月30日下午12││孩都不是那個女人生的,那個││││時4分許)││女人有生嬰兒喔?起來都沒有││││││抱小孩,抱洋娃娃,啊生兩個││││││都是她兄哥劉明政把她抱起來││││││的喔...今天哦...她兄哥把││││││她抱起來說,都沒有抱小孩喔││││││。││├──┼───────┼──────┼─────────────┼────┤│4│103年3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他也沒娶老婆啊,那個是他妹│即刑事案│││下午4時57分至│窗戶旁大聲喊│妹,那不是他老婆…那個房子│件起訴書│││59分許(刑事案│叫。│不知何人強買欸…那個時候他│附表編號│││件起訴書誤載為││的房子,跟他房東住在一起「│6│││103年3月31日││徐謙銘」,高島屋上班的,他││││下午4時56分許││那個房東喔,要趕他趕不走,││││)││強買他的房子…那個男人把他││││││的房東押起來啊!強買他的房││││││子啊!...現在房子登記劉明││││││政的名字,他哪有錢可以買房││││││子,那個錢哦不知道從哪裡來││││││,那個、那個什麼、什麼人…││││││ 游祥 校顧的人,那個人的啦!││├──┼───────┼──────┼─────────────┼────┤│5│103年3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劉明政…他是海蟑螂,專門破│即刑事案│││下午5時許(刑│窗戶旁大聲喊│壞環境,把我們的房子都用壞│件起訴書│││事案件起訴書誤│叫。│光光,把我們的餐廳都敲壞光│附表編號│││載為103年3月││光…,破壞我們家的環境,買│7│││31日下午4時59││便宜房子的海蟑螂,劉明政海││││分許)││蟑螂,專門破壞環境啦,專買││││││便宜房子的海蟑螂,他們房東││││││要他們搬他們不走,要把便宜││││││的房子賣給他,我看他都是把││││││他房東「強」下去!然後把他││││││押起來,這個劉明政!劉明政││││││就是海蟑螂啦!他母親殺死日││││││本丈夫,找三個假丈夫,演丈││││││夫啦,都劉明政在還、在載啊││││││…確定殺他也有份,劉明政殺││││││有份,殺死他母親第二個日本││││││丈夫 高橋誠 ,殺有份欸。假丈││││││夫都他在載的啦!││├──┼───────┼──────┼─────────────┼────┤│6│103年3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她就是把她的日本丈夫殺死了│即刑事案│││下午5時5分至│窗戶旁大聲喊│啊,妳有沒有看到她日本丈夫│件起訴書│││6分許(刑事案│叫。│喔…男人外國來的講說他不是│附表編號│││件起訴書誤載為││日本丈夫,那是假的啦。 高莎 │8│││103年3月31日││麗哦...偷拐她的好友,跟人││││下午5時4分許││偷情的對象, 游祥校 …聽講她││││)││丈夫會寄錢給她,游祥校,死││││││、死1年半...死1年半,她││││││們家都被殺…在那個外面賺啦││││││!那個偷情的對象游祥校死了││││││啊,沒有辦法拿錢了,就躲去││││││外面她的日本丈夫那邊,其實││││││喔,她的日本丈夫被她們殺死││││││了啊。││├──┼───────┼──────┼─────────────┼────┤│7│103年3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國外去到日本去,去過日子啊│即刑事案│││下午5時10分許│窗戶旁大聲喊│,沒生活費給她們,兩個兄妹│件起訴書│││(刑事案件起訴│叫。│啊,這兩個兄妹給我們做就變│附表編號│││書誤載為103年││案外啦!就變案外,兩個出去│9│││3月31日下午5││在賣小孩,也沒有結婚,出去││││時9分許)││賣小孩做代理孕母,兩個不是││││││夫妻,兩個是兄妹喔!││├──┼───────┼──────┼─────────────┼────┤│8│103年3月31日│在住處內打開│不要演了,演什麼,沒得演了│即刑事案│││下午7時22分23│內門,對公寓│啦,那是別人的孩子啊,劉明│件起訴書│││分許(刑事案件│樓梯間大聲喊│政抱的,抱你妹妹的,夫妻生│附表編號│││起訴書誤載為10│叫。│小孩…抱小孩,4天而已你抱│10│││3年3月31日下││他起來…要演什麼,沒得演了││││午7時21分許)││啦,要幹什麼!?你母親找別││││││人的丈夫演老公啦,小妹演老││││││婆,騙鄰居!││├──┼───────┼──────┼─────────────┼────┤│9│103年3月31日│在住處內打開│在幹什麼!我問妳啊,你們在│即刑事案│││下午7時24分許│內門,對公寓│幹什麼,在餵小孩!?那兩個│件起訴書│││(刑事案件起訴│樓梯間大聲喊│小孩…那個女人是你妹妹,生│附表編號│││書誤載為103年│叫。│、生兩個都去給人家抱,你妹│11│││3月31日下午7││妹被驅逐啦愛錢啦,要告我們││││時23分許)││!又案外,變案外,要告我們││││││就告一告…要告我們又變案外││││││喔,你們兩個啦,不用演了啦││││││,演什麼,你們兩個劉怡君、││││││劉明政啦,演什麼,兄妹啊,││││││演!!││├──┼───────┼──────┼─────────────┼────┤│10│103年3月31日│在住處內打開│樓梯那邊看我,你看我幹什麼│即刑事案│││下午7時25分至│內門,對公寓│?你要做什麼!劉明政你要幹│件起訴書│││26分許(刑事案│樓梯間大聲喊│什麼?我看到你站在樓梯那邊│附表編號│││件起訴書誤載為│叫。│看我,看什麼?你是在那邊幹│12│││103年3月31日││什麼,你劉明政!你都沒出去││││下午7時24分許││躲在家裡在幹什麼?...蛤?││││)││你多久沒出去了,你是怎樣都││││││沒在上班喔?很厲害喔,養小││││││孩喔,養兩個喔,啊老大念幼││││││稚園喔,學生喔?讀到幼稚園││││││喔,唸到6點喔,7點多到晚││││││上6點多晚餐喔,幹什麼?演││││││什麼!那不是你的小孩啦!那││││││是你妹妹的,你們兩個不是夫││││││妻!││├──┼───────┼──────┼─────────────┼────┤│11│103年3月31日│在住處內陽台│那小孩用買的,去外面,去墮│即刑事案│││下午7時27分至│窗戶旁大聲喊│胎,抱回來的,演他的小孩…│件起訴書│││28分許(刑事案│叫。│兩個兄妹不是夫妻,兄妹喔,│附表編號│││件起訴書誤載為││不是夫妻喔,那個喔…那個女│13│││103年3月31日││人,那個 高莎麗 的女兒,那個││││下午7時26分許││劉明政,高莎麗的兒子…像高││││)││莎麗…你那個女人喔像高莎麗││││││生的孩子…那高莎麗的獨子,││││││兩個人不是夫妻,兩個是兄妹││││││,騙人精,你孩子都事後去拿││││││的!││├──┼───────┼──────┼─────────────┼────┤│12│103年4月1日│在住處內打開│高莎麗你母親,養小孩去賣…│即刑事案│││下午8時22分至│內門,對公寓│講嫁日本丈夫,很大,又看另│件起訴書│││23分許(刑事案│樓梯間大聲喊│外1個版本的錄影帶,看我們│附表編號│││件起訴書誤載為│叫。│的錄影帶…看那衣服穿得金金│14│││103年4月1日││的,那小女孩穿的衣服縮到那││││下午8時21分許││麼小件…怎樣!不要臉的!母││││)││子來住這,不要臉!還在這邊││││││演夫妻,你們兩個是兄妹啦!││││││那個孩子不是你們生的啦…生││││││的小孩妳們都把人家抱起來。││││││本來就是,你生的,那個女人││││││生的小孩你把人家抱起來,你││││││抱小孩,你在演什麼!我怕你││││││喔!怕你殺死你母親的日本丈││││││夫喔,找假的男人來演喔,怕││││││你!?你怕就好…我怕你喔!││││││告我啊!不然你在看什麼?我││││││怕你?日本丈夫沒住一起,找││││││假的男人來演日本丈夫!││├──┼───────┼──────┼─────────────┼────┤│13│103年4月8日│在住處內陽台│你的老婆啦!你做代理、生的│即刑事案│││上午7時59分許│窗戶旁大聲喊│小孩的父親喔,拿的那個錢…│件起訴書│││(刑事案件起訴│叫。│你妹妹…她的日本丈夫死了啊│附表編號│││書誤載為103年││,沒錢啊,第2個時,那個年│16│││4月8日上午7││紀小一點的妹妹死了,那個錢││││時58分許)││喔,沒寄去啦!死在日本啊,││││││在那個日本大地震死了啊,你││││││們留那個錢的時候…很有錢…││││││賣兩個啊,兩個小孩都不是那││││││個女人生的,她是你妹妹啦,││││││沒結婚啦,小妹啊…那個幼稚││││││園說那個小孩子,那個女人生││││││的做代理孕母,生小孩出來沒││││││有抱小孩,兩個就這樣跑來跑││││││去,那個下午喔!那個晚上9││││││點多,他們兩個小孩子就失常││││││、反常了,那兩個小孩不是那││││││個女人生的,兩個是兄妹,不││││││是夫妻,演給鄰居看啦!那個││││││男人劉明政,改名喔,他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改劉秦和喔││││││,改名,他母親先喔!他母親││││││高莎麗又名 高玉玲 ,她女兒…││││││害死在日本,叫高玉玲啦!兩││││││個喔很恐怖!母子很恐怖!那││││││個男人改劉秦和,改名喔,劉││││││明政有再改名喔,好事做太多││││││要改名!?你們母子做太多,││││││做太久要改名啦!││├──┼───────┼──────┼─────────────┼────┤│14│103年4月8日│在住處內打開│給他死!…高橋誠你殺的啦!│即刑事案│││下午8時15分許│內門,對公寓│是你劉明政殺的,放電要把我│件起訴書│││(刑事案件起訴│樓梯間大聲喊│們電到死哦!?│附表編號│││書誤載為4月8│叫。││17│││日上午8時13分││││││許)││││├──┼───────┼──────┼─────────────┼────┤│15│103年4月15日│在住處內打開│你母親把你吃死死,啊現在呢│即刑事案│││下午7時14分許│內門,對公寓│!...齁,演假丈夫,你丈夫│件起訴書│││(刑事案件起訴│樓梯間大聲喊│那邊喔…死了,跟人跑了,快│附表編號│││書誤載為103年│叫。│走…半夜來載,載到1、2點│18│││4月15日下午7││再把他載過來,蛤!?載回來││││時11分許)││,蛤,你會怕!你母親…你這││││││個劉秦和改名,做什麼事情要││││││改名,吃到七老八老了欸!改││││││名…你去夢你母親啦,你妹妹││││││沒在…生小孩去…假丈夫,丈││││││夫是活的…││└──┴───────┴──────┴─────────────┴────┘附表二:(原告指訴被告乙○○之附表二言論)┌──┬───────┬──────┬─────────────┬────┐│編號│行為時間│地點及方式│不實言論│備註│├──┼───────┼──────┼─────────────┼────┤│1│103年3月30日│在住處內陽台│你姐阿…你怎麼不去當總統啊│即刑事案│││下午12時10分至│窗戶旁大聲喊│?你把人…裝鄰居啊,當總統│件起訴書│││11分許(刑事案│叫。│啦!瘋子、兄妹啊!…吃我們│附表編號│││件起訴書誤載為││的錢…假日本啊,你們…死啊│4│││103年3月30日││喔,報應啦!那個客兄!…大││││下午12時10分許││家亂講…都是高莎麗!你們都││││)││瘋子,劉明政,講他講,告你││││││怎樣啊…真爽喔…爽喔,要你││││││管!││├──┼───────┼──────┼─────────────┼────┤│2│103年3月30日│在住處內陽台│你們兩個兄妹,女生像她母親│即刑事案│││下午12時30分許│窗戶旁大聲喊│高莎麗啦,那個男生不像他母│件起訴書│││(刑事案件起訴│叫。│親啦,那個生小孩沒、沒賣…│附表編號│││書誤載為103年││抱娃娃啦…那兩個不是他的小│5│││3月30日下午12││孩啦…笑死人欸…那個丈夫喔││││時29分許)││,報應啦!那個男生沒工作…││├──┼───────┼──────┼─────────────┼────┤│3│103年4月5日│在住處內陽台│抱洋娃娃,笑死人欸,在這邊│即刑事案│││上午9時25分至│窗戶旁大聲喊│欺負我們喔,用電電我們喔,│件起訴書│││26分許(刑事案│叫。│笑死人欸,劉怡君,你沒有入│附表編號│││件起訴書誤載為││門喔,你小孩子6點多才帶進│15│││103年4月5日││來喔,你很好笑欸。那兩個不││││上午9時23分許││是你的孩子啦!...欸,那兩││││)││個小朋友,你們被人家擄來的││││││是不是?被人家偷帶來的呴!││││││他們兩個不是你爸爸媽媽啦,││││││好恐怖喔!好恐怖喔,劉怡君││││││像她媽媽高莎麗,好像喔!那││││││劉明政是她的哥哥啦!笑死人││││││欸,那個女的像她媽媽,像成││││││那樣,男的不像媽媽啦!兩個││││││人可以裝夫妻喔?偷我的電!││││││我把全部的插頭都用掉了,你││││││還抱洋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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