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1028號原告 何義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許簡招治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尚欠1,93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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