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83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告 高如意 即 高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