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23號原告 林國興 原告 林家綾 原告 林麗美 被告 林怡君 被告 林夏如 兼訴訟代理 林志傑 人被告林志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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