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37號附民原告 楊佳珊 附民被告 傅亜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