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吳見智 被告 葉月 對住○○市○○區○○街00號4樓之129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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