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傑
陳智傑
涂永勳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8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傑、陳智傑、涂永勳被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永傑、陳智傑、涂永勳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3人被訴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