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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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53號

原告 吳春嬌

訴訟代理人 鐘聖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立陽明國民中學邱進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經車主簽認,且零件、工資等費用均模糊不清,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及修繕期間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㈡請求代步費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如:支出代步費單據、必要交通往返地點等證物影本)。

㈢請求包膜費用部分,有無修復?如有,修復費用為何?如係重新全車包膜,應提出因被告過失行為致全損無法修復之證明。

㈣陳報相關視訊、照片、報案紀錄等足以釋明有本件損害存在之資料影本。

㈤分別敘明向被告邱進財、彰化縣立陽明國民中學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原告聲明請求被告2人給付117,171元,係如何給付原告(共同或連帶)?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趙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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