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鎧豐實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洪璨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緩字第2760、27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易舒按摩貼及易舒凝膠貼之醫療器材壹批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鎧豐實業有限公司、洪璨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6月21日確定,109年
6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易舒按摩貼」及「易舒凝膠貼」之醫療器材1批〔進口報單號碼第BD/08/408/Y1158,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0-B2(扣於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鎧豐實業有限公司、洪璨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122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6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225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而本案扣押之易舒按摩貼及易舒凝膠貼之醫療器材1批,均係被告等所有,且均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