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86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聖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櫻心 、 汪臣 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事項欄債務人是否為張櫻心、 汪臣前 二人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63,373元?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事實理由欄二、債務人是否為 黃成煉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