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5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5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573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文貴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僅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之行為,顯無本法第7條第1項適用,自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係在屏東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地非本院轄區,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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