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美倩選任辯護人曾昭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美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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