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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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王英明選任辯護人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一所示之物應發還予王英明。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英明(下稱聲請人),因本案經扣押之金融單位存摺(即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物),未經檢察官援引為本案之證物,顯見此部分扣押物應無留存作為本案證據之必要;又扣得之行動電話1支(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固為聲請人所有,而相關行動通訊對話記錄於偵查中均已另行截圖,又該手機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自非本案日後應予宣告沒收之物。是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雖均為聲請人所有,然均與本案無涉,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更非屬違禁物品,懇請准予發還前揭扣押物品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
1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8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8時41分許,由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持本院所核發108年度聲搜字第1319號搜索票,至聲請人位於屏東縣○○市○○路○○○巷○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有本院108年度聲搜字1319號搜索票、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參。而聲請人所涉前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度偵字第11041號、109年度偵字第792、1801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4號審理在案。查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未經檢察官引為本案之證據,亦未聲請沒收,此有起訴書可參,且公訴檢察官亦同意發還此部分扣案物品,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10日屏檢謀孝109蒞3557字第1099030074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369頁),足見此部分扣案物品與聲請人本案所涉犯嫌並無何直接關係,而無繼續扣案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聲請一併發還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惟聲請人持用該行動電話與相關證人聯繫之通訊資料,業經檢察官引為證據(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5),足見上開扣案之行動電話,與聲請人所涉本案犯嫌,並非全然無關,且本案尚未審結,為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證據,認仍應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行動電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電子產品│1支│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IPHONE手機)││(109年度保字第383號)│││(XR、紅)│││││(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郵政存摺(戶名:王英明)│7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9年度保字第383號)│├──┼─────────────┼──┼────────────┤│3│郵政存簿儲金簿(優存)│2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00)(0000000-0000000)││(109年度保字第383號)│├──┼─────────────┼──┼────────────┤│4│台灣銀行外匯存摺│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000)000000000000││(109年度保字第383號)│├──┼─────────────┼──┼────────────┤│5│台灣銀行存簿│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000)000000000000││(109年度保字第383號)│├──┼─────────────┼──┼────────────┤│6│新光銀行活期存款│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0000-00-000000-0││(109年度保字第383號)│├──┼─────────────┼──┼────────────┤│7│台新銀行綜合存款│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000-00-000000-0-00││(109年度保字第383號)│├──┼─────────────┼──┼────────────┤│8│元大銀行活期存款│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000000000-00000││(109年度保字第383號)│├──┼─────────────┼──┼────────────┤│9│聯邦銀行綜合存摺│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000-00-000000-0││(109年度保字第383號)│├──┼─────────────┼──┼────────────┤│10│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2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0000-00-000000-0││(109年度保字第383號)│├──┼─────────────┼──┼────────────┤│11│元大證券證券存摺│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00-00000000││(109年度保字第3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