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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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明郁工程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2樓原告與被告軍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17,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