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95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7日經府產業商字第0969160972號函准合併解散,請補陳相對人合併解散後之存續或新設公司之㈠公司名稱、設立處所,㈡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提出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