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維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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