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麥寮鄉農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105年4月21日│2,097元│CW410830│││1││六分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