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谷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谷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谷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谷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又因傷害案件,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二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確定;嗣上開二案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號,就傷害部分經減刑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二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三年二月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二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二年十二月九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三二二五六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三二二五六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