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6號債權人 黃金源 債務人 呂美瑤 債務人 蔡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柒佰柒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⑷新台幣叁佰玖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