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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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 袁震天 律師(即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資產負債表、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產目錄明細表等確實之文件。
二、聲請人自就任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後,該公司資產負債,如有變動,其變動情形為何。
三、請提出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其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就聲請人陳報之現金545,248元,請載明其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內頁完整影本。
(二)如有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有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有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請提出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積欠稅務機關稅款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所陳報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稅款債權244,407元、耿良福之債權548,000元、袁震天律師之清算人報酬150,000元等債權人既未於清算程序中申報債權,該等債權人是否確實有申報債權,如有,究係於何程序申報債權,如何申報債權,請確實詳細說明併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雷特多國際有限公司對於債權人清償、受債權人執行之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詳加說明各債權發生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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