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周媛婷
周媛馨 被告 蔡耀霆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易字第25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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