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淑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 劉馨嬬 、 鄭惟湘 即穩贏企業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依上訴人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5,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