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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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士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即原告 林裕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10月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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