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
原告 林暘辰 即勃肯商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雲峰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