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

原告 林暘辰 即勃肯商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雲峰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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