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陳天賜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賢文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5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未提出「祭祀公業 陳伯記 」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復未於起訴狀陳明被告所占派下權比例及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若干,使本院無從依上開說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陳伯記總財產清冊所載總財產之價額為基準,按被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並依附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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