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56號聲請人 黃海雄 即暢其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黃海雄(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暢其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暢其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暢其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收支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紀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提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黃海雄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97年度審司字第4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李婉菱